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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之外:以法律的名义解构楼市乱象http://wh.house.sina.com.cn 2008年09月02日17:09 新浪武汉房产
图为被铁链锁住的售楼部大门 (李小不/文)可以想见,如果年底有人评选2008年楼市十大关键词,退房一定在十大之内,甚至位列三甲。从深圳到北京,因为降价引起的退房风潮劲刮全国楼市。无论引起这场退房效应的始作俑者是深圳还是北京,总之万科魅力之城事件预热了武汉的退房舞台,香港 映象的业主们随即上演。 我们可以看看关于退房的司法解释:6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只有四种情况构成欺诈可以退房:一房两卖;设定抵押不予告知;房屋属于拆迁安置房未予告知;不具备销售(预售)许可证。 武汉市也出台了相关的退房法律,规定只有两种情形可办理合同注销手续:一是房屋质量有问题。业主必须在交房90天内到区房产局领一张退房申请表,让开发商在上面签字 盖章,再由相关的建筑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质量检测报告;二是购房者和开发商发生纠纷想退房。购房者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到法院起诉,胜诉后,再凭相关文书到区房产局要求注销合同。可以看出,武汉市政府关于退房的规定,是从防止部分购房者恶意炒作的角度出发制定的。政府部门及司法做出的解释与规定的基本点在于商品房首先是一种商品。 任何商品退货要么有法律依据,要么有合同依据。但是目前关于商品房买卖的法律依据不利于退房。于是我们就不难解释为什么在许许多多因为降价引起的退房事件中,众家业主联合起来走非法律途径了。 虽然在开发商与业主间的博弈中,开发商虽然在法律上没有任何责任,但是仍然有许多不厚道的地方。近二年以来,我们已经听到了太多的开发商放豪言,抒情怀,现在已经到了房地产薄利时代。在购房过程中,也一定会有售楼人员因为提成做了或这或那的妥协和暗箱操作。这是政府执法部门需要清理门户的。 一次次大跳水,一次次欺骗,让业主们一次次不信任房企,一次次观望。造成的后果就是楼市大调整,在这场战役中可以说广大购房者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然而这种胜利是建立在牺牲少数人高价买房的基础上的,因为并不是所有人都炒房。当然,其实那些高位出手的购房者也可以换个角度考虑,如果你不把他当作商品而当作消费品,你的亏损将只是理论上的。 记得在笔者采访这次武汉的退房门事件时,开发商的一句话让我印象深刻:我们的权益谁来保护?笔者无意偏袒哪一方,但是在这场楼市乱象中,大家都需要为自己的不厚道付出代价;开发商如此,众业主同样如此。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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