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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兰浩特政府强拆7000平米新房遭诉 (2)http://cq.house.sina.com.cn 2008年05月16日09:16 21世纪经济报道
开发商在兴安盟规委未予回复的情况下自行把退道路红线改为10米。 对于这种说法,乌兰浩特市城市规划和市容监察局局长侯占润称,乌兰浩特市要求主要干道临街建筑需退道路红线15米是城市总体规划里的内容。 按照这种说法,根据当时正在生效的《城市规划法》第21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就应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兴安盟与乌市均无修改权限。 一个是5.8米的行政许可,一个15米的城市总体规划。此为分歧的关键。 2007年8月31日,乌市规划和市容监察局给天信公司送达了《关于辽宁本溪天信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浩特分公司拟建天信花园住宅小区停建的通知》。 “我们随即找到市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询问下通知意图,相关负责人答复,我们停的是未开工的拟建工程,并没有停你在建工程的字样。”张卓说,我们继续将当时已即将封顶的工程施工至竣工,并在2007年9月24日取得了乌市政府房产局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并继续销售。 2008年3月24日,乌市规划和市容监察局再次向天信公司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并在4月1日实施强行拆除。据了解,强拆部分包括7#楼的3个单元,8#楼的两个单元,以及两栋楼之间临街的二层门市连接楼,拆除面积7000余平方米。 适用法律之辩 据侯占润称,根据规划,天信花园不仅超了道路红线,还有超高和超期的违法行为,将其定性为“违法建筑”有严格的法律依据。而强拆也是在依据《城乡规划法》依法办事。 记者从乌市规划局下发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看到,“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决定限你公司于2008年4月1日上午8时30分前,自行拆除7#楼、8#楼,并清理好现场,如逾期不拆除,市政府将依法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然而,开发商则认为,即便是违法建筑,也只能适用当时尚有效力的《城市规划法》。因为所建的7#、8#住宅楼及相连的门市楼,均兴建完成于2007年以前,并非在新法生效后才开工兴建。在天信公司兴建时,《城乡规划法》尚未生效。 《城市规划法》与《城乡规划法》一个重要的区别在于,《城乡规划法》规定,违章建筑强制拆除权由县级以上政府行使,而同时废止的《城市规划法》并未授予政府强制拆除权。 对此,侯占润在接受多家媒体采访时指出,天信花园还未交房,其建筑施工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应适用于今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 4月2日,即天信花园商住楼7、8号楼被强拆的第二天,《兴安日报》上刊登了乌兰浩特市委、市政府致天信花园购搂户和回楼户的一封公开信指出,“天信花园临爱国路的7号、8号楼未按规划设计要求退道路(爱国路)红线,严重违反城市规划法。” 但开发商方面称,就算7号楼和8号楼少退道路红线5米,但2栋楼为什么都拆除了约40米?对此,侯占润解释说,虽然仅拆除占红线的5米从技术上可行,但“违法建筑”是个整体概念,即使全部拆除也是有法可依的。侯占润还打了一个比方:一个人用手实施犯罪,你能说就把手砍下来而不追究这个人的责任吗?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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