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武汉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有望惠及夹心层http://cq.house.sina.com.cn 2008年05月06日08:45 武汉晚报
(记者 秦杰)仅仅去掉“最低收入家庭”中的“最”字,我市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群体,预计将扩大3倍。昨日,向市民征求意见的《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显示,我市廉租房保障有望惠及“夹心层”群体。 我市廉租住房制度自2002年建立以来,对2万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行了廉租住房保障。但目前,我市廉租住房保障仅限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社会上部分“夹心层”居 民,既不属于“低保”,又买不起经适房,他们的住房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 为惠及这个群体,该《办法》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由“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更改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除基本条件外,特定条件设定了2008年申请租金补贴的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可支配收入41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家庭。 武汉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将由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修改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供应对象的两个标准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无房家庭或家庭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的60%以下。两个《办法》今起向市民征求意见。 经适房:“中低收入”去掉“中” 武汉市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将由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修改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昨日,我市公布的《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透露,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仍将实行限价销售。 单套面积严格控制为60平方米 目前,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是减半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本《办法》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更优惠,建设成本降低,政府政策性投入进一步加大。 该《办法》规定,按照合理建设标准,套型建筑面积从目前的60——80平方米,严格控制为单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 政府可优先回购经济适用房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另订)。购房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可优先回购。 《办法》规定,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要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进行检举和控告。 劳模低收入家庭可优先购房 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两个标准具体确定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无房家庭或家庭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的60%以下。 我市规定可优先出售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被拆迁住房困难户以及烈军属、劳动模范。对已参加单位集资合作住房的;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含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的或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都将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 【发表评论】
|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