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查验应遵照合同内容明年1月起施行

http://cq.house.sina.com.cn 2008年04月21日12:53  中国经济网

  (柯廷/文)“严格来说,这个通知只是针对预售商品住宅交接程序的一种规定,而非针对房屋查验细节的规定,房屋查验应该怎样操作,还是应该遵照双方合同来进行。”

  2008年1月1日,《关于规范预售商品住宅交接前房屋查验的通知》将在北京市正式施行。按照这个《通知》,预售商品住宅在办理交接手续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预购人对所购预售商品住宅进行查验,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预购人查 验预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条件。日前,法律界和工程监理界的一些专业人士对于这一《通知》如何实施,谈了自己的看法。

  先验后收填补法律空白

  “近年来,北京市发生了一系列的‘收房门’事件,究其原因,还是房屋交接的程序缺乏足够的法律规定,《通知》的施行,将使‘收房门’事件的发生得到较好的控制。”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告诉记者,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交易活动日渐频繁,而相对于市场的发展而言,法律法规的制定还略显滞后。

  现行的法规体系中,仅《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5号令)第五十条对预售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要求做了基本规定,但是对于预售商品住宅交付程序,具体说就是查验房屋和办理手续的先后顺序和相互关系,以及费用缴纳等方面没有特别详细的规定。此外,现行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对交接手续中相关税费的缴纳方式也有约定,《合同》第十五条约定了三种方式,即:开发商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税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买受人同意委托开发商代交专项维修资金、契税、物业服务费用和供暖费等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将上述税费交给开发商,买受人自行向相关单位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契税、物业服务费用和供暖费等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向出卖人出示缴纳税费的凭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商通常都要求消费者选择第一种方式。先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再进行房屋查验,已经成为行业的通行作法,这种程序极易导致业主与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宅交付时发生纠纷。

  其实,在办理交接程序前查验房屋既是合同的约定,也是开发商应该提供的服务,开发商不应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预购人查验预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条件。《通知》的施行,可以说填补了法律体系中的一项空白,将进一步规范本市预售商品住宅交付程序,保障预售商品住宅顺利交付,较好地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

  授权查验应明确授权范围

  《通知》规定,预售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预购人对所购预售商品住宅进行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查验7日前,书面通知预购人办理查验手续的时间、地点及预购人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预购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查验的,可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授权他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

  律师告诉记者,按照相关法律,这里所说的房屋竣工验收,是指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并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需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方可视为达到交付条件。当然,竣工验收备案表仅仅为商品房应达到的交付条件之一。按照现行《合同》相关条款,商品房达到相关交付条件后,开发商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房屋查验应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前进行。当预购人无法亲自到场时,可书面授权他人或其他组织办理,但是授权范围必须明确,预购人须对被授权人的查验结果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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